马苏亚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的建议》(建议091号)收悉。经与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经信局研究、协商,现答复如下:
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是发展养老服务的关键要素之一。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创新培养机制。将养老护理员等工种纳入培训补贴目录,从业人员可考取证书并领取补贴,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女性的补贴领取年限延长至55岁。积极推广项目制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技能水平。在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培育了20个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2020年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1.1万人次。
二是开展技能比武。将养老护理员技能列入市级“技能之星”评比范围,最高奖励2万元。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宁波市首席工人”,35周岁以下的首位获奖选手授予“宁波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女选手授予“宁波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宁波市技术能手”,以提升养老护理员荣誉感。
三是加大引才激励。出台无专业限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初次创业补助标准10万元。放开了补助的专业限制和岗位限制,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奖补4万元,大专奖补3万元,中专奖补2.1万元,分五年补助到位;其他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大学生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1万元,分三年到位。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持有原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技能证书,每月分别给予150元—300元岗位津贴。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1.05万人,其中养老机构工作人员0.53万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0.52万人。
四是扩大志愿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设立专业社会工作岗位,积极引导各类公益组织开展养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源共享和合作,建立社区医生或医疗工作志愿者定期坐诊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大力推行“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在海曙、镇海等地试点时间银行服务。
下步,我们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继续会同市人社等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一是丰富养老专业人才供给。鼓励职业院校特别是中职学校(技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市卫生职院等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象。成立全市养老服务专家委员会。加大养老护理员异地招聘力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劳务输入基地。推动校企合作,实施养老服务“领头雁”计划。到2025年,全市培育3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养老机构,培养300名养老机构管理人员。
二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认定改革。在全省率先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革试点,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考评分离的原则,以技能等级试点改革为牵引,推动建立能力等级相符、晋升通道顺畅的养老护理员职业体系。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开展以师带徒等新型培训。养老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可申请2000-6000元的补贴。到2025年,全市新建6个以上市级培训基地,培训养老护理员10000人次,建设100个养老社工工作室,培训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养老顾问)200人次,新增通过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4000人次,每万名户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8人,建设不少于3家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将养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改革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工程,争取每万名户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量等关键指标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三是加大养老护理员褒奖力度。落实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等激励政策。对养老机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养老机构,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完善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养老机构聘用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士),参照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表彰奖励工作。加大养老护理员宣传力度,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四是强化养老服务科技支撑。支持新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和推广,支持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虚拟现实康复训练设备等产品研发。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和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结合民政数字化改革,开发基于“甬易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一键培训、时间银行服务模块,着力解决养老护理员培训难、时间银行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
五是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支持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事业单位对确实需要具有养老护理工作经验的岗位,可以通过设置岗位职责、报考条件等方式,使具有资格证书的优秀养老护理员进入到事业单位。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在编人员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流动,解除(终止)原聘用合同,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可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