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结婚证
二、设定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办理婚姻登记;
(二) 补发婚姻登记证;
(四) 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3.《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办理婚姻登记;
(二) 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 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四)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六条 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本辖区内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包括:
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双方或者一方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在本辖区内,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结婚登记。
双方或者一方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三、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一方为本省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可以向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2.一方目前常住户口不在本省,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者双方为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材料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
2.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有效证件;
3.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提供纸质档案);
4.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901号)3楼涉外婚姻登记区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联系电话
0574-87187032
九、办理流程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