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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民政网计算机信息保密制度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23-10-11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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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接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六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七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