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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4-08-20 1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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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蓉英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非独生子女设立陪护假的建议》(建议227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协商,现答复如下: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健康和老年人照护问题日益凸显,设立陪护假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之一。2021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的陪护父母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但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将是所有赡养人、扶养人面临的共性难题,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照护需求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您提出的增设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以政策之力保障照护老人的刚性需求,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子女照护老人的休假权,在目前社会形势下显然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适时推进非独生子女陪护假。关于非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希望享受子女陪护假事宜,据了解,省老龄办已在积极推进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该办法被纳入2023年省人大立法预备审议项目、2024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相关征求意见稿中已考虑老年人(非独生子女父母)的子女陪护假问题。但每一个假期的增设和实施,既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又关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涉及各方面资源和利益合理配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后续我们会持续跟进,认真履行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老龄工作职责,切实保障老年人受照顾的权益。

    二、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目前暂未设立非独生子女陪护假的阶段,如确有休假需求,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保障子女可利用年休假照护父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增强失能失智照护服务供给。设立陪护假的本质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减轻家庭照护的压力,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因此除了增加假期外,也要完善失能失智老人照护体系,打好政策“组合拳”。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推动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成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定点机构,并加大护理型床位建设和失智照护服务供给,推进市失智症医疗康复中心建设。同时,提高社区居家照护能力,加快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床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的居家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

    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吕亮弯,联系电话:8918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