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级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市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工作安排,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对象
(一)年报对象。2024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检对象。2024年12月31日前未在我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报年检平台
慈善组织以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统一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s://cszg.mca.gov.cn,以下简称“慈善中国”)进行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及时在“慈善中国”注册账户、登录平台。
三、报送时间
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工作要求,请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务必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所有材料上传至“慈善中国”平台。
四、填报内容
与往年相比,“慈善中国”填报系统增加了涉外捐赠等与境外合作等相关内容。按照民政部要求,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五、填报流程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慈善中国”上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并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慈善中国”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慈善组织(基金会)在登录“慈善中国”平台后,请认真检查、核对完善基础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更新。
(二)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对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
(三)民政部门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完成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开。
(四)慈善组织(基金会)已提交材料后,如需补充,请在“慈善中国”平台上“补正材料”版块进行。出现“未被允许补正材料”提示时,请联系民政部门开通“允许补正材料”后上传补正材料。
(五)市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情况和年检结论,将在宁波市民政局网站(http://nbmz.ningbo.gov.cn)进行公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年检结论作出后,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加盖印鉴。
六、工作要求
(一)年报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加强对年报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上报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加强初审,督促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上传至“慈善中国”。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要求,同步开展好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
(二)市民政局将对部分市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具体要求已另行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要结合慈善组织专项行动要求,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专项审计等方式,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等情况。
(三)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民政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人:朱玲芳、陈蕾,联系电话:89184255、89189075。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