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合理限定自由裁量幅度,避免执法随意性,我局出台了《宁波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是加强和改善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对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2022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4〕36号)等文件,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本裁量权基准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文件基础上,根据本市民政执法实际,对《慈善法》等新修订法律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出台了《宁波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确保民政行政处罚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涵义。本裁量基准是指民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民政领域法律法规有关处罚条款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处罚裁量空间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2.明确了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范围。经全面梳理,本裁量权基准共分为十个部分,具体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养老、殡葬、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福利彩票、志愿服务十大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前我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事项为119项。
3.明确了民政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适用依据和违法行为情形,调整完善处罚档次和量化数额。
4.明确了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衔接程序。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中属于《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3〕165号)规定的具体不予处罚范围的,按其规定执行。
5.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兜底性原则。本裁量权基准尚未规定的,或按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运用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开展处罚。
6.明确了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不同裁量阶次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对裁量权基准中的表述规范予以解释,如明确本裁量权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明确了本裁量权基准的生效日期。即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8〕16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金会养老机构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5〕6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殡葬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0〕129号)等原单项裁量权基准文件自本裁量权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孙骏、刘震
联系电话:0574-89189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