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5-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4〕3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是指民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民政领域法律法规有关处罚条款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处罚裁量空间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中属于《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3〕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具体不予处罚范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裁量权基准尚未规定的,或直接适用本基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的,应当运用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开展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种裁量情节的,如多种情节在同一处罚幅度内,则按照该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如多种情节在不同处罚幅度内,则按照处罚较重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裁量权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七条 本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8〕16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金会养老机构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5〕6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殡葬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0〕129号)等原裁量权基准文件自本裁量权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宁波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