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补领结婚证。
适用对象:
1.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可以向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第六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一)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二)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授权的通知》(浙民事〔2005〕234号)规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授权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办理”。
四、受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决定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1.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可以向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八、禁止性要求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二)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内地居民: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
香港居民: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
澳门居民: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台湾居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经审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符合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六、结果送达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歧视。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补发结婚证告知书》或者《不予补发离婚证告知书》(见附件20)的,应当出具”。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十八、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901号)3楼涉外婚姻登记区
十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13:30-17:00
二十、联系电话
0574-87187032,87187003
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或“浙里办”APP进入“浙有姻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s://jhyy.mzt.zj.gov.cn/)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附录1 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