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婚登记。
适用对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之间办理结婚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七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第十一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授权的通知》(浙民事〔2005〕234号)规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授权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办理”。
四、受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决定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九)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双方外国人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十)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八、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九、申请材料目录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原件。
内地居民:
1、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澳门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台湾居民: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表明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原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原件。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原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原件,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原件。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经审查,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十六、结果送达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双方为外国人,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四)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十八、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901号)3楼涉外婚姻登记区
十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13:30-17:00
二十、联系电话
0574-87187032,87187003
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或“浙里办”APP进入“浙有姻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s://jhyy.mzt.zj.gov.cn/)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受理申请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当事人当场办理完毕。
(二)婚姻登记信息为个人信息,不公开查询。
附录1 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