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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服务指南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5-05-15 1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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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

    适用对象:内地居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四、受理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决定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八、禁止性要求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二)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

    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应当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或“浙里办”APP进入“浙有姻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s://jhyy.mzt.zj.gov.cn/)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经审查,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符合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六、结果送达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歧视。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补发结婚证告知书》或者《不予补发离婚证告知书》(见附件20)的,应当出具”。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十八、办公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气象路5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574-87268729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育才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南六楼

    0574-87358216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

    0574-86371661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新碶街道闽江路627-1号

    0574-86781182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蕙江路5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574-87419588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成路567号

    0574-88501015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凤山街道玉皇山公园3号楼南首

    0574-6270987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08号

    0574-6304151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跃龙街道兴海中路369号

    0574-65258089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

    0574-65733586

    十九、办理时间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8:30-17:00(无午休)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45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 8:00-11:30,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 8:00-11:30,下午1:30-4:3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受理申请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当事人当场办理完毕。

    (二)婚姻登记信息为个人信息,不公开查询。


      附录1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流程图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流程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