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适用对象:内地居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第一、二条规定。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5、《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第五条第三款“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受理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决定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离婚登记申请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
注: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男女双方当事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证件照。
5、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或“浙里办”APP进入“浙有姻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jhyy.mzt.gov.cn/)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申请-受理:即办即结;审查-登记(发证):即办即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经审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十六、结果送达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应当出具”。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指引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十八、办公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婚姻登记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气象路5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74-87268729 |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育才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南六楼 | 0574-87358216 |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 | 0574-86371661 |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新碶街道闽江路627-1号 | 0574-86781182 |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蕙江路5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74-87419588 |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大成路567号 | 0574-88501015 |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凤山街道玉皇山公园3号楼南首 | 0574-62709870 |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08号 | 0574-63041510 |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跃龙街道兴海中路369号 | 0574-65258089 |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 | 0574-65733586 |
十九、办理时间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8:30-17:00(无午休)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 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 8:00~11:30,下午13:30~16:3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受理申请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当事人当场办理完毕。
(二)婚姻登记信息为个人信息,不公开查询。
附录1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