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适用对象:内地居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第七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第十一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第五条第三款“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受理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决定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八、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注:含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
1.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或“浙里办”APP进入“浙有姻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s://jhyy.mzt.zj.gov.cn/)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即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经审查,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十六、结果送达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十八、办公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婚姻登记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气象路5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74-87268729 |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育才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南六楼 | 0574-87358216 |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 | 0574-86371661 |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新碶街道闽江路627-1号 | 0574-86781182 |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蕙江路5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74-87419588 |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大成路567号 | 0574-88501015 |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凤山街道玉皇山公园3号楼南首 | 0574-62709870 |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08号 | 0574-63041510 |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跃龙街道兴海中路369号 | 0574-65258089 |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 | 0574-65733586 |
十九、办理时间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8:30-17:00(无午休)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 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 8:00~11:30,下午13:30~16:3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受理申请条件且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的当事人当场办理完毕。
(二)婚姻登记信息为个人信息,不公开查询。
附录1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