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民罚听告字〔2025〕第23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0MJ89535344),登记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月湖宝奎巷L10号,法定代表人:毛学军。
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工作报告并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拟对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认定的上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3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