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民罚决字〔2025〕第23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如下:
当事人: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0MJ89535344),登记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月湖宝奎巷L10号,法定代表人:毛学军。
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对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工作报告并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年检通报、现场勘查照片等。
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甬民罚听告字〔2025〕第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
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精忠报国主题文化陈列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收缴。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