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查处的一起擅自拆除地名标志案件依法结案。2025年2月,王某某在江北区一条城市主干道实施了擅自拆除地名标志的行为,被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经核查,王某某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拆除的路牌重新进行了补设。
我市在《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查处擅自设置、更换、移动、拆除、遮挡、覆盖地名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门楼(单元)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是否标准规范,店铺门面装修施工造成门牌被遮挡、施工拆除后未恢复至原状,是否存在擅自制作设置、移动、拆除、遮盖或涂抹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加大对违反地名标志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政策辅导、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良好的地名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敬请关心地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擅自制作设置、移动、拆除、遮盖地名标志的行为,第一时间向地名标志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