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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5〕64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5-08-06 16: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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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辖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现将《宁波市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金融监管局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有效增强老年群体意外风险抵御能力,高质量完成202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龄〔2025〕34号)和宁波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为全市7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7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保险合同签订当日各地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户籍老年人口数为基准。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尽职责,通过政策制定、宣传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保险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低保费、广覆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由市级统一标准、统筹推进。

    (二)市场运作。实行市场化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由承保机构负责宣传推广、投保办理及理赔服务等全流程运营。

    (三)公益导向。承保机构应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老年人意外险”业务,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

    (四)分层分类。低保低边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组织实施;其他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本文件执行。

    四、保费标准和期限

    (一)保费标准。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及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保费标准按照甬民发〔2018〕145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他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保费标准为27元/年/人。

    (二)保险期限。低保低边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的第三轮老年人意外保险项目已于今年4月完成招标,保险期限按照相关招标文件约定;其他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意外险为今年新增,保险期限自本次招标保险合同签订当日起一年。

    五、赔付项目和标准

    (一)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等第三轮统保对象的赔付项目和标准按已中标保险条款执行。

    (二)其余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赔付项目和标准在不低于以下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按最终中标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发生非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和医疗救治的,承保机构依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意外死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医疗终结后,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和伤残等级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医疗救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约定给付部分医疗救治费用和津贴等保险金。

    六、资金保障

    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统保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30%,各区(县、市)级财政承担70%。

    七、实施步骤

    全市低保低边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的第三轮老年人意外保险项目已于2025年4月完成招标及统一投保工作。面向其他7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的意外保险购买项目按以下步骤推进:

    第一阶段(2025年6月底前):排摸参保人员数量,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筹备项目招标,明确理赔范围、理赔流程、职责分工等。

    第二阶段(2025年9月底前):通过市级统一公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并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公示墙、宣传栏、LED电子屏等载体以及网站、公众号等各类平台,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收费标准、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同步公开理赔咨询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第三阶段(2025年11月10日前):承保机构印制保险告知书,联合各地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各类为老服务机构(场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政策告知,提高老年人政策知晓度和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合同要求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定期向民政部门汇报理赔进展。

    第四阶段(2025年12月底前):结合保险合同签订、理赔方案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组织做好项目审核验收,确保全市70 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请各地民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政府统保、政策告知及宣传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老年友好促进处。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通过统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明确方案和标准,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市级方案执行,负责属地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数据核实、统一投保、政策告知等工作,推动项目落实,确保参保对象精准覆盖。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增强为老服务意识,提升为老服务质量。中标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设计、宣传推广、投保办理及理赔服务等,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交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民政部门、承保机构要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力量,加强老年人意外险政策宣传及告知力度,通过下发告知书、电话告知、短信提醒等方式,将保险责任、理赔报案方式及所需材料等内容告知被投保对象,实现统保对象政策告知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增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承保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扩大到年满5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非政府保障对象。

    (三)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健全工作联络调度机制,原则上承保机构在每个乡镇街道均应派不少于1名联络员,民政部门与承保机构通过研讨会等形式,不定期对保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各地民政部门通过自行组织或引进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明确评价维度及标准,将保险赔付率和服务满意度等纳入对承保机构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评价反馈渠道,由承保机构每季度抽取一定比例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进行满意度回访,定期将回访及投诉情况以记录单或报告形式反馈至民政部门。

    (四)优化理赔服务。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线上直赔”服务,扩大政府统保对象直赔覆盖面,优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自统保工作完成之日起,动态评估辖区内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情况,加强数据监测分析,避免出现赔付率过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