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理由如下:
一是政策有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发展有要求。在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进程中,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发展必然路径。
三是群众有期盼。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包括困难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通过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能及时回应困难群众的殷切期盼,切实提升困难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文件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二)浙江省文件
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2.《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0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10元。(适用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2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27元。(适用群体:特困供养人员)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公布后次月起实施。
四、问题解答
问: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根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孙骏、殷勇山
联系电话:0574-89189074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5〕68号)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