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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局关于部分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土葬有关事宜的通知(甬民发〔2018〕122号)
  • 来源: 宁波民政
  • 时间:201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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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民族宗教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发展局:
      为推进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现就符合条件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土葬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精神,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可以申请土葬,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但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二、具有宁波市户籍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进行土葬,无须再去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家属或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向宁波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申请,宁波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核实死者身份,凭死亡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三、家属或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凭土葬证明、逝者户口簿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华侨公墓(内设回族公墓)办理入葬相关事宜。
      四、市华侨公墓(内设回族公墓)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居民土葬档案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并于每年年底将统计汇总的数据和名单报市民政局和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各地接通知后,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土葬的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局
    2018年10月18日


      政策解读:《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局关于部分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土葬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局关于部分少数民族居民去世后土葬有关事宜的通知》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