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承保机构的确定、保险期限和缴费标准、补助对象和份额、投保与资金、理赔与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要求九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
(一)总体要求。是实施意见的第一部分,规定了意外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是实施意见的第二部分,规定了被保险人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相关保险责任范围。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是实施意见的第三部分,规定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承保采用共保模式。
(四)保险期限和缴费标准。是实施意见的第四部分,规定保险缴费标准,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年按照40元标准缴纳保费,其他对象35元。同时建立标准浮动机制。
(五)补助对象和份额。是实施意见的第五部分,规定了保险补助对象和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
(六)投保与资金。是实施意见的第六部分,规定了投保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来源。
(七)理赔与服务。是实施意见的第七部分,规定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时,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机构网点报案,承保机构要全力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八)管理与监督。是实施意见的第八部分,明确了市民政局、财政局、保监局、金融办、文明办、老龄办等部门和承保机构的管理监督职责。
(九)工作要求。是实施意见的第九部分,要求各地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和广泛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案件的发生。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文明办 宁波市老龄办 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