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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文明办 宁波市老龄办 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8-12-10 16: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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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文明办、老龄办,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市级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精神,增强老年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老年人意外险”)工作,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推进“老年人意外险”“保险基金”和“便捷服务”的新保险模式,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市场培育、监督管理和舆论导向、保障基本等方面的应尽职责,引导和促进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营造敬老尊老的社会氛围。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化规律,充分调动保险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诚信守约、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营造平等参与、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机制。“老年人意外险”的推广、投保购买、理赔等由承保机构运作。

      3.社会责任。“老年人意外险”是针对我市户籍老年人设计的特定保险产品,承保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4.投保自愿。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各级政府资助特定对象投保。

      二、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

      (三)被保险人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

      (四)“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宁波大市市域范围内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承保机构依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因疾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引起的伤残或死亡。

      (五)“老年人意外险”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机构和投保人签订协议确定。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

      (六)坚持公开、公平和高效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具体负责提供“老年人意外险”的服务工作。每次中标有效期限为3年,市民政局在第3个保险年度期满3个月前,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再次确定承保机构和保险方式。

      (七)政府出资的“老年人意外险”承保采用共保模式,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各承保机构的网点应承接和理赔“老年人意外险”服务。

      (八)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达标的保险机构退出本轮共保体,并不得参与下一轮“老年人意外险”招投标工作。

      四、保险期限和缴费标准

      (九)“老年人意外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险缴费标准,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年按照40元标准缴纳保费;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年人每年按照35元标准缴纳保费。

      (十)建立标准浮动机制,首次招标老年人意外险试行一年,根据老年人意外风险发生率及试行之后2年理赔支出情况及时调整下一轮缴费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率。

      五、补助对象和份额

      (十一)保险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其投保费用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照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十二)保险补助对象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按保费标准可另行购买一份“老年人意外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但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对60周岁(含)至80周岁自愿购买“老年人意外险”的老年人,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

      (十三)市级财政根据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保费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项目。

      六、投保与基金

      (十四)区县(市)民政部门以老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照“老年人意外险”方案,组织开展“老年人意外险”服务工作。补助对象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投保;自费购买“老年人意外险”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村)等单位部门做好组织和发动工作,承保机构应主动上门提供服务。

      (十五)“老年人意外险”实行单一独立核算,按照保本微利模式运作。承保机构应充分体现公益的原则,对政府出资的“老年人意外险”,在扣除赔付支出和不超过保费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后,结余超过保费3%以上的部分,留存“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理赔与服务

      (十六)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时,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机构网点报案,并配合承保机构进行调查,按要求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十七)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制定统一的理赔程序,全力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各承保机构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受理查勘,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现场照片,勘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责任。对属于“老年人意外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赔付。对不属于“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理赔的书面说明。

      八、管理与监督

      (十八)本着“防范风险、保护权益”的原则,有序推进“老年人意外险”工作。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年人意外险”方案,定期对保险方案实施和理赔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承保机构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的理赔工作,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综合数据库。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老年人意外险”的推进工作,指导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

      (十九)银保监、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老年人意外险”方案审核和监督工作,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执行条款,坚持依法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加强对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扶老助老敬老志愿服务。市老龄办负责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二十)承保机构按照“公正公平、方便老人、保本微利”的原则,成立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共保体应成立共保理赔服务领导小组,设立理赔处理中心,科学制定理赔方案和程序,做好老年人保险期内“老年人意外险”理赔事项和纠纷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安全风险培训、管控等工作。

      九、工作要求

      (二十一)精心组织。“老年人意外险”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老年人意外险”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保试办〔2017〕1号)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市创新保险项目。

      (二十二)扎实推进。市民政局要通过政府公开采购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并签订合同。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老年人风险管控机制和协调沟通机制,抓好“老年人意外险”的落实。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参与老年人风险防范,及时提供咨询、查询、索赔、投诉等服务,维护好老年人的权益。

      (二十三)广泛宣传。各级民政和文明办、老龄办等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老年人风险防范措施和“老年人意外险”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和老年人风险意识及家庭责任,预防和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案件的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5日起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文明办

    宁波市老龄办   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

    2018年12月5日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