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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 时间:2018-12-17 14: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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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办和市委、市政府两办意见精神,结合当前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了直接登记管理工作的原则,从严把握直接登记标准范围,明确管辖权限,严格登记审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原则(第二条)。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放管并重,坚持依法申请,坚持严格审查和坚持综合监管五项原则。

      (二)严格把握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办文件明确的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标准,并参考民政部8月份公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作了重新明确和严格把握。即:行业协会商会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科技类社会组织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这9个领域的服务;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规范管辖权限(第四条)。按照中办文件关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的精神,《办法》规范了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权限,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和管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四)强化成立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具体包括名称规范要求,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条件,业务范围明确具体、须聚焦主业。

      (五)严格登记审查(第八条至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审核,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背景核查,以及成立社会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业务范围的审定。

      (六)加强党建工作(第十一、十二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根据党章规定成立党的组织,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党建管理工作体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部分行业性较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管理。对确属不宜属地管理、不宜行业管理的直登社会组织党组织,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行“兜底”管理。

      (七)加强自身建设(第十三、十四条)。健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建立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诚信自律等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和执法监察。

      (八)明确部门职责(第十五条)。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的综合监管格局。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要求,以市民政局名义行文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