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9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8-12-17 16:26:19
  • 阅读: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

      《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登社会组织”)管理,促进我市直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直登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登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登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发文同意设立并主管的,继续实行双重管理。

      (四)坚持严格审查。严格直登社会组织必要性、可行性审核以及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再予以直登。

      (五)坚持综合监管。建立直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登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  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登:

      (一)行业协会商会(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直登社会组织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同级直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以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活动地域,实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级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条  直登社会组织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或变相含有“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直登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名称中应当使用字号。

      第六条  直登社会组织主要发起人(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须政治素质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有较深的专业资质背景,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直登社会组织或担任直登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七条  直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明确、清晰,聚焦主业。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加强直登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直登或者变相直登跨行政区域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直登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发起人(举办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受理;拟任负责人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直登社会组织成立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直登社会组织成立申请时,应书面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成立申请争议较大的,可不予直登或缓予直登。

      第十一条  直登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有三名及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直登社会组织,经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应成立党的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直登社会组织,可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的原则,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建立联合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再单独成立党组织。对于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建立联合党组织条件的直登社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应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

      第十二条  直登社会组织党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部分行业性较强的直登社会组织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管理,也可在利于管理、理顺关系等基础上,实行属地管理;对确属不宜属地管理、不宜行业管理的直登社会组织党组织,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行“兜底”管理。  

      第十三条  直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直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服务对象、捐赠方和社会的监督。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纳入等级评估、信用监管和执法监督。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直登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服务提供和行业监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等手段,依法监督直登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查处直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物价、人社、金融等部门对直登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共同构筑直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畅通社会公众对直登社会组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直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甬民发〔2013〕1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