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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 时间:2018-12-25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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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和2018年9月,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均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和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要求,确保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全面建立、顺利实施,迫切需要加强老年人评估行业管理,就我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人员提出基本要求,推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

      三、起草过程

      年初,我局就把制定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列入《条例》配套政策文件制定清单,启动了文稿起草工作。我们在深入区县(市)调研,了解我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实际和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并学习借鉴国内部分城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经验,于7月份形成了《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初稿。8月份,我们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8月底-9月初,我局通过上门会商、座谈交流、书面函询等方式,分三个批次、三个层面,广泛听取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0日,我们把修改好的文稿发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5条。根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6条,主要围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人员和机构的基本要求以及放开评估市场、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规定了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科学定义,阐明了建立健全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机构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明确了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资源融合、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人员的基本要求。评估人员基本条件: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交健康体检证明),责任心强,诚信记录良好、热爱为老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专业涵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康复医师、护师,中级(含)以上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师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宁波市养老服务业促进会等组织培训并取得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资格。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人员必须登记在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取得评估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三)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具有专业评估能力且依法登记的机构或企业,须拥有专兼职老年人生活能力持证评估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有固定办公场所,财务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健全,在规定时间内能承担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四)放开评估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放开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市场,打破评估地区分割,鼓励支持资质优良、信誉度好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信用记录及评价系统,将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对失信的评估人员限制其参与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五、关于印发和施行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民发〔2018〕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