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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民发〔2018〕157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8-12-25 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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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精神,科学、客观评定老年人生活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助等资格,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和生活状况等生活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建立健全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甬政发〔2018〕72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市场,保障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各地要站在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高度,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全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评估机构规范管理,推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发展。

      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总体要求。按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思想,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资源融合、有序推进的原则。培育和支持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承接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为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等提供依据,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三、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人员基本要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人员基本条件: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交健康体检证明),责任心强,诚信记录良好、热爱为老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专业涵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康复医师、护师,中级(含)以上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师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资格。未按规定取得评估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具有专业评估能力且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业,须拥有专兼职老年人生活能力持证评估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有固定办公场所,财务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健全,在规定时间内能承担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五、放开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市场。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放开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市场,打破评估地区分割,允许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入各地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不得人为设置限制措施和条件。鼓励支持资质优良、信誉度好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工作。

      六、加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行业监管。要加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于违规或不当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全市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信用记录及评价系统,将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记录和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系统,与资质资格审核挂钩。对有失信记录的评估人员,自获悉失信行为之日起一年内限制其参与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本意见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4日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