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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 时间:2018-12-29 16: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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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第23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017年9月和2018年9月,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健全评估工作体系,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深化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可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确保政府保障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公平享有、精准提供。”“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标准,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服务补贴标准。”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和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要求,确保政府为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顺利实施,迫切需要就我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及标准,以指导各地切实把政府服务补助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惠及老年群体。

      二、起草依据

      (一)《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

      三、起草过程

      年初,我局就把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列入《条例》配套政策文件制定清单,启动了文稿起草工作。我们在深入区县(市)调研,了解我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实际和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并学习借鉴国内部分城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经验,于7月份形成了《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初稿。8月份,我们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底-9月初,我局通过上门会商、座谈交流、书面函询等方式,分三个批次、三个层面,广泛听取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0日,我们把修改好的文稿发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其中采纳7条,未采纳5条。10月中下旬,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宁波民政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对《评估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21条,主要围绕我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定义范围、职责分工、评估机构、评估专家、评估标准、申请条件、实施程序、评估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定义原则和职责分工。规定了本办法所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定义,提出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对市级、区县市级和镇乡级的评估工作职责以及评估机构的成立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评估机构、专家和标准。评估机构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提交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论,负责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的评估操作流程和业务培训工作等。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实际,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其成员分为A类和B类。明确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内容分为生活能力评估和认知能力评估两个方面,并分别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老年人认知功能评估量表》规定了具体的评估标准。

      (三)关于评估的申请和实施程序。老年人需要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或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的,可提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评估实施分初审、审核、评估、公示及复评等程序。

      (四)关于评估管理。《评估办法》规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评估;并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费用及工作经费进行了明确。《实施办法》要求市、区县(市)民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实现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的结果互认,并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员违规处理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印发和施行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