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0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8-12-29 17:18:55
  • 阅读: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是指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身体、认知、活动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及其服务标准,为照料护理、养老服务补助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谨、务实、高效的态度,依法依规保障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政府保障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公平享有、精准提供。

      第四条 本评估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等相关政策,负责建立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协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经费保障,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的统一培训和管理工作。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对全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对老年人评估结果进行抽查,负责对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复评裁定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成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领导小组(简称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市)民政局。

      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审核、协调、指导和落实等工作;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购买服务方案, 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按规定确定辖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承接主体;负责建立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抽查、复评工作;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经费。

      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对本地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负责组织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并出具复评结论,负责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档案。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生活评估工作的受理、上报和组织工作,公示评估结果,并对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

      第九条 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实际,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其成员分为A类和B类。

      A类评估专家库成员: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临床医学、康复、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全市AAA级养老服务机构中的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B类评估专家成员:区县(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在本区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临床医学、康复、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具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具体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估机构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提交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论;负责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的评估操作流程和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做好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抽查复评工作;负责评估区域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管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内容分为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和认知能力评估两个方面,今后逐步完善统一评估标准。

      (一)生活活动能力评估。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对老年人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等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见附件)。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二)认知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认知功能评估量表》对老年人近期记忆、程序记忆、定向能力和判断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见附件)。老年人认知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轻度缺失、中度缺失、重度缺失。

      第十二条 老年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受到影响,需要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或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的,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也可以由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表》(见附件),其中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对象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统一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会同社区(村)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生活能力、社会状况,以及是否符合政府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等进行初审,根据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二)审核。区县(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评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各类状况和材料,尤其是对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于符合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身份资格的,按程序上报进行生活能力评估;对于不符合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身份资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评估。区县(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生活能力、认知能力进行上门评估,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具评估结果。

      (四)公示。区县(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老年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四条 区县(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复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抽取3位B类评估专家库成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评,出具复评结论。老年人或亲属、监护人仍对复评结论有异议,可向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裁定,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抽取3位A级评估专家库成员作出终裁结论。

      第十五条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最多评估二次。

      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每人次40元,其评估费用由所在养老机构承担。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每人次75元,关于贯彻落实对《<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的享受政府各类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由户籍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对于不符合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市、区县(市)两级复评(终裁)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列支。

      具体费用由各区县(市),按照规定程序在评估收费标准之内确定并支付。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民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本办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的结果互认,对同一申请人不进行重复评估。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应当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对象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教育评估人员认真履行评估责任,按照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出具科学、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评估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资格;对于评估结果差错率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视情暂停其承接政府购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地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表(略)

     

      政策解读:《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