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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 时间:2019-01-07 1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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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五章对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的具体要求,我局对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拟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并为各区县(市)提供相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确保《条例》得到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二、起草依据

      (一)《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三、起草过程

      年初,我局就把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列入《条例》配为贯彻落实《条例》,我们把制定《条例》配套政策文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市民政局新一轮“5432”攻坚行动重点项目,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条例》配套文件的起草小组,倒排时间表,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建立定期汇报跟进制度,加快推进起草工作。

      6月份《参考标准》初稿形成,期间多次与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对接商讨,召开有关座谈会,多次对初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8月份,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市法制办和各区县(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其中吸收3条,经法规处审核,最终形成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在遵循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法性、关联性、程序性等因素,起草了《参考标准》。

      《参考标准》对《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按一般、较重、严重分别处2000-5000元、5000元-1万元、1-3万元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按一般、较重、严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处5-50万元罚款、处50-100万元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按按一般、较重、严重分别处非法所得一倍罚款、处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五、关于印发和施行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