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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9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9-03-04 14: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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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9-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 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各区县(市)要按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