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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
  • 时间:2019-06-10 13: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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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制定依据

      市政府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将城镇“三无”人员救济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归并整合,建立“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并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宁波市各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调整为:海曙区1602元,江北区1468元,镇海区1543元,北仑区1521元,鄞州区1752元,奉化区1447元,余姚市1497元,慈溪市1569元,宁海县1481元,象山县1247元,杭州湾新区1569元,大榭开发区1521元,宁波国家高新区1752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1752元。我市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目前居全省前列。

      2、资金渠道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解决,市财政按规定于次年对相关各区给予适当补助。

      3、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什么是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

      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就供养方式、个人不动产处置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

      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批准后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谢民亚、叶向阳

      联系方式:0574-89189073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