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42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19-06-10 12:58:31
  • 阅读: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9-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宁波市各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调整为:海曙区1602元,江北区1468元,镇海区1543元,北仑区1521元,鄞州区1752元,奉化区1447元,余姚市1497元,慈溪市1569元,宁海县1481元,象山县1247元,杭州湾新区1569元,大榭开发区1521元,宁波国家高新区1752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1752元。

      二、资金渠道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解决,市财政于次年对相关各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


      政策解读:《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