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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政策解读(解读人:周忠贤)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0-04-02 09: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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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制定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

    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浙民助〔2018〕146号);

    5、《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的《认定办法》是为精准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制定的配套政策,主要依据《省认定办法》的内容、框架,结合《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和宁波市现行的低保、医疗支出型低保、单人户低保、临时救助等政策,进一步详细阐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标准。全文共4章24条,包括总则、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认定标准、附则四大部分。重点汇报下细化的一些新内容:

    一是内容有细化。第七条第三款中细化重病家庭认定范围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规定的病种执行;第七条第四款中细化经营性收入,遇无横向部门收入反馈数据,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第九条第二款细化了刚性教育费用,明确幼儿园、高中、大学等的支出费用标准。

    二是标准作放宽。第五条第三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从本科生放宽至硕士研究生;第七条第一款对家庭收入认定的期限中将单人户低保和支出型贫困收入认定的期限放宽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第七条第六款中统一了我市赡(抚)养费计算公式,并做适当放宽;第八条收入免计情形中延续保留了第十款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和第十六款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政策更契合。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中明确了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病患者单独列入低保的对象情形,与单人户低保政策作衔接;第十四条单人户低保的判定标准与单人户低保政策作衔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依据《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分别对低保家庭、低边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赡抚养人家庭的财产作出明确限定。

    四是规定更精准。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家庭收入中同一收入事项的信息存在差异的认定;第九条科学制定动态复核中对医疗刚性支出的认定;第十一条第五款明确了同一财产信息存在异议的认定;第十八条对临时救助作了细化和创新,将临时救助划分为在册支出型临时救助、核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明确了认定条件,基本覆盖了各种困难对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属新增条款,增加了反向内容,明确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直接关系被供养人家庭是否能纳入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和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更公平公正。第二十一条对社会救助对象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出了义务和信用惩戒等。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忠贤、叶向阳

    联系方式:0574-89189073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