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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2〕110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2-10-25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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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2-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6号)、《关于印发<2022年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共富办〔2022〕1号)等精神,更好地解决居家老年人用餐服务难题,切实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属地责任、公益属性、社会运营、多元支撑、综合监管”原则,通过科学化布点、专业化运营、标准化服务、信息化监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刚性就餐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实施老年助餐服务“双倍增”计划,构建“城乡15分钟”的老年助餐服务圈。到2025年,全市助餐服务供给能力“倍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3000个以上、助餐服务企业30家以上、助餐服务队伍城乡社区(村)全覆盖;全市助餐服务老年人数“倍增”,服务老人数超过5万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助餐服务机构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养老机构、社会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

    (一)发展老年食堂。依托街道(镇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老年活动室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老年食堂。老年食堂一般集膳食加工配置、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于一体,也可以是只有膳食制餐、配餐、送餐的中央厨房。每个街道(镇乡)至少建设1个每餐供餐能力在150人以上的老年食堂;有条件的社区(村)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建老年食堂,一般要求每餐供餐能力20人以上。

    (二)设置老年助餐点。没有条件建设老年食堂的社区(村),要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或小区(自然村)老年活动室等建设老年助餐点,提供堂食就餐场所和配送入户服务。

    (三)支持养老机构送餐。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应与临近社区(行政村)签约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四)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引入社会信誉良好,食品安全状况较好的专业用餐配送单位,提供老年用餐的制作、配送。引导有资质、有爱心的社会餐饮企业依托社区门店或网点设置老年助餐专区(窗)或便利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优待优惠服务。

    (五)鼓励单位食堂供餐。引导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

    (六)探索邻里助餐服务。助餐需求较少、老人居住分散的偏远农村或海岛,可由邻居、养老服务员等服务提供者,与所辖镇(街)或社区(村)老年食堂、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三方协议,为其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四、送餐服务形式

    (一)开展“爱心车轮”送餐服务。依托街道(镇乡)养老服务中心设置老年食堂的,要依托“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开展送餐服务。“爱心车轮”送餐车应根据老年送餐安全卫生、保温便利的需要,添置必要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标准,加强规范使用管理。鼓励配送量较大的社区(村)老年助餐机构使用车辆提高送餐效率。

    (二)支持物流配送餐到家服务。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组建配送餐服务队伍,也可以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或物流配送公司合作,探索“中央厨房+物流配送”、“网上订餐+线下配送”或移动餐车等模式。

    (三)老年助餐点送餐到家。老年食堂、养老机构、社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可以与社区(村)老年助餐点紧密协作,由老年助餐点负责组织集中堂食或送餐到家。

    (四)组建助餐配送志愿队伍。街道(镇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老年助餐配送志愿服务队伍,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五、扶持政策

    按照多方支撑、多元参与,赋能供给、适度补助的筹资原则,健全“个人为主、企业支持、政府补助、慈善捐助”的老年助餐服务保障机制。原则上不支持免费助餐的财政补助做法。

    (一)设施建设补助:街道(镇乡)新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村)新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或阳光厨房,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设立的老年助餐点每个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依托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的老年食堂,不重复享受建设补助。已有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改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或阳光厨房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补助。养老机构食堂助餐服务居家老人数50人(含)以上给予每个每年2万元,10-50人的给予每个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气、人力成本、食材贴补、运营损耗、相关税费等开支。

    (二)助餐服务补贴: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优抚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居家老年人,以及中度、重度失能的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的,按每人每天2元给予补助。补贴资金在老年人就餐费用中扣减,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扣减垫付资金由财政补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以上补贴对象中的中度、重度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的,按送餐服务老人数每人每次1元、每天不超过2次给予送餐补贴。

    以上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财政承担30%、区(县、市)承担70%。市级补助资金以各地统计服务数据为依据,逐步实现通过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平台计算。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可作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助餐设施。各区(县、市)要统筹规划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养老机构助餐点、老年助餐门店、老年助餐单位食堂等各类助餐设施网络布局,优先考虑以自建厨房模式设置老年食堂。制定并对外公布老年助餐配餐设施布局点位图。

    (二)实施助餐机构报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须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并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报备。区(县、市)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名册清单,报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老年助餐服务平台或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需由属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入驻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确定。

    (三)推动专业机构运营。支持第三方专业餐饮机构托管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供餐单位创新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支持培育一批老年助餐服务品牌。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镇乡)要建立老年助餐配餐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以及动态调整机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助餐配送餐收费价格。每年评选表彰优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四)加强食品安全规范。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有与开展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在老年食堂场地内制作、加工、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食品符合食品管理有关规定。推进标准化老年食堂和“智能阳光厨房”建设,积极导入“五常法”类先进管理体系,确保食材、制作、享用与配送等流程透明、质量可靠。围绕老年助餐食品、场所、服务、人员等安全隐患重点领域,探索健全意外风险防范机制。

    (五)抓好日常监管评估。民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标准与工作指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老年助餐机构的服务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检查。助餐配餐服务机构在年度评估或日常检查中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应取消补助资格。每年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估以及服务质量回访和满意度调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探索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宣传表彰优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六)注重信息技术运用。依托“甬易养”平台,加快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手段。街道(镇乡)应及时将本辖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录入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接入并使用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实时采集服务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指定专人每天将就餐老人信息录入系统。支持供餐单位以手机、电话以及网络等订餐下单方式促进供需对接。鼓励引导老年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就餐,条件允许的也可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后就餐。

    七、本文件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为期五年。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政策解读】《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