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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2〕121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2-10-25 15: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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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2-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大力培养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操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在宁波从事社会工作,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首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一)在宁波市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即报考时选择的核查地点为宁波大市范围);其中,要求参加考后资格审查的,须经宁波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查通过。

    (二)完成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且登记地为宁波(即审核机构为宁波市、县级民政部门)。

    每年发放对象为上一年度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首次发放对象为通过2021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在宁波从事社会工作的认定条件为,每年奖励发放通知印发之日前在宁波从事过社会工作。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认定条件为,申领奖励时是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标准为:

    (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工作按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名单公示、审定发放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在单位已出具意见的《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申请表》及符合条件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银行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材料至报考核查地(点)民政部门。

    申请人报考时核查地(点)选择“市直”的,提交至宁波市民政局。申请人报考时核查地(点)选择“某区(县、市)”的,提交至相应的区(县、市)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三)名单公示。民政部门对拟发放奖励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资格。

    (四)审定发放。民政部门审定发放奖励。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发放一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逾期视作放弃,不再补发奖励。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发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申请人报考时核查地(点)选择“市直”的,由宁波市民政局审核、公示后直接负责发放。申请人报考时核查地(点)选择“某区(县、市)”的,由相应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负责发放。特殊情况下由宁波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报考时核查地(点)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人员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按照实施细则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经费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