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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10-30 15: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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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制定(修订)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当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条例内容作了大幅修改,进一步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随后民政部印发《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等提出新的要求。

    由于上位法的全面修订,我局于2008年制定的《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甬民发〔2008〕47号)相关内容,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据此,我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于今年完成对《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修订。

    二、政策出台(修订)目的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促进依法行政;二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民政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政策主要(修订)内容

    本文件是在原《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甬民发〔2008〕47号)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第一章 总则》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了政府信息的定义,增加了“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条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条款,明确了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将原实施办法中关于办公室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条款移动到《第六章 职责分工与评价监督》并进行扩展。

    2.新增《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本章内容包括:规定我局作为公开主体,负责公开我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但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明确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也可以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描述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确定程序等。

    3.《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是对原实施办法《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的修改和补充。本章对原实施办法中关于不予公开的内容条款进行了调整,重新明确了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根据不予公开的范围制定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的具体要求;同步调整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表述,确定了信息公开前的内部审核程序;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开要求;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等。

    4.《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是对原实施办法《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的整合、修改和补充。本章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节。“第一节 主动公开”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公开途径、公开场所、公开时限、公开前的审查程序和审查重点等做了细化要求,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预公开程序,明确了通过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履行同等审查发布程序。“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申请方式、申请应当列明的内容、补正要求、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期限、对不合理申请不予处理、超过合理范围时可收取费用等条款,并全面列举了不同情况下的答复形式。

    5.《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评价监督》是对原实施办法《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的修改和补充。本章将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办公室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修改为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并细化、调整了职责范围。新增了局机关各处室、组织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直属机关纪委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了制发文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属性确定流程和责任主体。增加了基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评估、社会评议、救济途径相关条款。

    6.第六章为附则,仅对原实施办法第六章部分内容作表述修改,无重大调整。

    四、生效时间

    本文件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甬民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兴魁、张琦

    联系方式:0574-89189334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113号)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