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113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10-30 15:11:40
  • 阅读: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3-000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民政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纳入机关各项工作流程。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

    第八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业务处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后方可公开。

    本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符合予以公开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各事项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执行情况等;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及行政管理职能、阶段工作实际,确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同步编制、发布、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定期组织评估审查,因形势变化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应当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确保各途径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二条 依托本机关行政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文件外,本机关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除公布草案外,应附上起草说明。

    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文件全文外,应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并做好政策原文与政策解读之间的关联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履行机关内部审查发布程序,审查重点包括内容审查、保密审查、政治审查等。通过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履行同等审查发布程序。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本机关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现场提交填写完整的《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由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当场确认接收。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布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且本机关为牵头制作行政机关的,本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九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有权更正且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三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评价监督

    第四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登记、答复、归档等工作,协助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修改、审核;

    (五)督促、指导区(县、市)民政部门落实基层政务公开;

    (六)牵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的采集人和制作人,负责提供、更新本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和有关工作情况,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核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拟稿、与申请人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民政部门落实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要求。

    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供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简历等公开信息,监督指导各直属单位做好事业单位年报公开前的内容审查。

    规划财务处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提供本机关财政预决算报告、统计公报、“三公”经费支出情况、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等信息,监督指导各直属单位做好预决算报告、统计数据等信息公开前的内容审查。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法律论证、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疑难件的答复内容进行法制审核,负责本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文件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各处室(直属单位)拟制文稿并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其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后公开发布。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第四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区(县、市)民政工作综合考核。评估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五十条 原则上本机关每年开展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评议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通过直属机关纪委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投诉、举报、评价和监督,或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机关直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区(县、市)民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甬民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下载:甬民发〔2023〕113号.doc

      政策解读:《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