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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10-07 16: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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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市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村社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行动列入2023年省现代社区建设“十大行动”和市现代社区建设“十四大行动”重要内容,印发了《村社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行动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要梳理完善并制定出台村社工作事项“负面清单”、村社组织出具证明“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三张清单”。

    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委农办,联合起草《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编办、农办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9月28日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政策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和省、市现代社区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切实促进村(社区)组织减负增效,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居民群众能力。

    三、政策重要举措

    (一)明确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事项清单内的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具体事项为8个,主要涉及:

    1.道路交通安全;

    2.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未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开展的满意度测评、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4.以村(社区)为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

    5.行业管理;

    6.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金融保险类业务销售、彩票发行等任务;

    7.属于职能部门的走访任务和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

    8.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入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保留清单内的事项,可由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具体事项为5类13个,主要涉及:

    1.居住情况说明;

    2.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活动情况说明;

    3.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村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3个);

    4.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4个);

    5.特殊困难情况下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4个)。

    (三)明确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取消清单内的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具体事项为29个,主要涉及:

    1.亲属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4.居民养犬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7.人员失踪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含分居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但结婚登记档案遗失补领结婚登记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材料的除外);

    9.出生证明;

    10.健在证明;

    11.死亡证明;

    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违禁药使用证明、进口药优惠证明);

    13.残疾状况证明;

    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16.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除外);

    18.遗产继承权证明;

    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20.证件遗失证明;

    2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2.学籍证明;

    23.林木权属证明;

    24.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25.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性分房证明;

    26.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边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27.华侨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8.健康证明;

    29.无违章搭建证明。

    四、生效时间

    本文件印发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等三张清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冯幼婷、王真彪

    联系方式:0574-89189075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甬民发〔2023〕110号)

    政策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的通知》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