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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3〕126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11-27 17: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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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3-000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先行和“人人慈善标杆区”建设,特制定《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助力“人人慈善标杆区”建设和共同富裕先行,参照《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示范引导、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包括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地区激励、慈善组织激励等。

    (一)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地区激励。对年度慈善组织数量增长快、慈善信托单数多且规模大、慈善领域助力共富先行成效显著的区(县、市)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慈善组织的培育孵化、慈善领域共富同行项目、慈善专门人才培养、慈善基地建设、慈善空间营造、慈善文化推广、慈善应用场景建设等。

    (二)慈善组织激励。对组织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及时、引领带动作用强、资金募集数量多的慈善组织,以及合作参与政府重点工作、民生实事且成效显著的慈善组织项目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慈善组织人员培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空间营造等自身发展、慈善文化推广、项目实施补助、扶持其他慈善组织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市民政局公开发布引导资金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事项及要求。慈善组织根据发布的公告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民政局。

    第七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拥有慈善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

    4.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5.慈善组织激励应获得评估等级4A(含)及以上;

    6.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和慈善项目信息按要求在“浙里有善”平台填报,且信息完整准确。

    慈善组织两年内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市民政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市民政局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一)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地区激励。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新增慈善组织数量、慈善信托单数和规模、慈善领域助力共富同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1个区(县、市)作为奖励对象,资助标准为100万元/个,激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二)慈善组织激励。按照慈善组织的规范、公开、引领、规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定1个慈善组织作为奖励对象,资助标准为50万元/个;按照慈善组织参与符合政府引导激励方向开展的慈善项目实施内容、服务成效、社会影响力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定1个慈善项目的实施组织作为奖励对象,资助标准30万元/个。激励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评定结果按规定拨付给获得奖励的慈善组织。

    第十条  根据评定结果,由市民政局将获得引导资金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进行分类奖励资助,具体奖励资助标准根据资金和评定数量情况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后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引导资金的区(县、市)和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当年获得奖励资助的区(县、市)和慈善组织应于次年9月底上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每年对引导资金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慈善组织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定期对引导资金开展重点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侵占、挪用引导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政策原文下载:甬民发〔2023〕126号.doc

    政策解读:《 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