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规程(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福利领域相关工作的部署,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的送养和被收养等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本《规程(试行)》。
二、出台《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福〔2021〕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规程(试行)》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规程(试行)》共分5章21条,明确了送养对象、送养要求、送养流程及收养流程。
(一)明确了送养对象。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明确了送养要求。一是送养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部门比对过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DNA比对明确查找不到生父母且符合收养条件的,方可送养;二是送养经人民法院宣判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有关规定。
(三)明确了送养流程。由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儿童是否适合被送养;评估后初筛适合送养的,进行送养体检;评估和体检通过后,列入拟送养未成年人名单,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报送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未成年人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明确了收养流程。一是收养需求备案。申请人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填写收养申请意愿,由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二是收养登记公告。其中收养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三是收养能力评估。由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并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未成年人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后,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四是收养融合跟踪及登记。评估后,开展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试养融合跟踪,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办理收养登记工作;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
四、实施后的《规程(试行)》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规程(试行)》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
五、本《规程(试行)》的其他规定
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儿)管理规定》(甬民发〔2014〕10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杰、谢民亚
联系方式:0574-8918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