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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3〕87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3-07-12 1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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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3-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社会福利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制定了《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章  送养服务管理

    第一节  送养对象

    第四条  送养的未成年人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三)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第二节  送养要求

    第五条  送养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收养人DNA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信息库的查看比对结果,DNA比对明确查找不到生父母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送养。若发现涉及拐卖、失踪儿童的,公安部门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

    第六条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二)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有《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第七条  检察机关对督促、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的送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节  送养流程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结合未成年人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送养前的综合评估,填写《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附件1),提出是否适合送养、国内或涉外送养的评估意见。

    第九条  经评估,初步筛选拟送养未成年人,并安排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附件2)。

    第十条  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未成年人名单,由儿童福利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被送养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其它相关材料(主要是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表、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被送养未成年人生活照等),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未成年人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其中,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在报刊办理的查找弃婴(儿)生父母的寻亲公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

    送养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提供此类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儿童入院登记表》、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送养材料完成后,由相应儿童福利机构报送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简称“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该未成年人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第三章  收养流程

    第十二条  收养需求备案。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申请意愿。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

    第十三条  收养登记公告。收养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报刊上。

    第十四条  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未成年人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自行组织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试养融合跟踪。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后,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未成年人进行配对,通知收养申请人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接被送养未成年人回家试养不少于30日。试养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试养融合情况反馈报告。

    第十六条  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收养协议书》,收养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收养登记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DNA亲子鉴定证明;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涉外送养和收养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儿)管理规定》(甬民发〔2014〕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

       2.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原文下载:甬民发〔2023〕87号.pdf

    政策解读:《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