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若干举措》,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上半年,我市民政领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正式实施,迄今为止,已有100项执法处罚事项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作为全国试点需要持续深化,案件移交标准较高、移交数量不多等问题需要着力解决。今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基本建成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的目标,为构建执法监管闭环指明了方向。为建立健全民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破解执法监管疑难问题,不断提升执法监管工作水平,夯实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若干举措》。
二、政策主要内容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若干举措》共分为七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民政特色的事前预防机制。一是完善行政审批流程。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形成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环节的审管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加强行政合规指导。发布民政领域行政合规指引,开展民政领域经常性普法宣传,定期发布民政领域涉法涉诉典型案例。
(二)构建民政系统执法监管闭环。一是建立主动发起执法监管协作工作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内部主动发起执法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建立执法监管线索流转机制。建立系统内部线索发现移送、问题查处和结果反馈工作机制。三是建立重大和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法制处(科)室、执法机构与业务处(科)室的会商机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集体研究,重点解决是否立案、案件处理定性等问题。四是推进执法监管方式创新。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遵循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探索首违免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加快推进民政执法监管领域数字化改革。
(三)提高执法监管规范化水平。一是推动规范执法。从严落实“三项制度”,动态更新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强化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一般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加强协调联动。建立跨区域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和跨层级的执法监管工作交流机制,完善跨部门的执法监管协作机制,提高用执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推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标准,编制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和执法流程图。
(四)完善执法监管评价机制。一是加强执法监管指导。加强对执法监管工作的指导,重点纠正应立案未立案、处罚不规范等情况,对于因执法监管缺位越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强化执法监管考核。将行政监管事项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业务处(科)室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将执法质量、执法数量纳入对区(县、市)民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三是推进行风监督。探索执法监管行风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情况社会公开制度。四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民政执法监管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
(五)深化“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一是重塑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对民政监管对象的监管,完善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运行机制。二是履行事中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执法监管计划,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减少行政检查频次,进一步提高监管措施质效。三是健全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健全民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网络。
(六)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一是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提出民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持证率要及执法人员资格证要求。二是注重执法实战练兵。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交叉检查、比武练兵、案例讨论等活动,加强业务沟通交流,培养一批执法能手。提出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集中式法治或执法主题培训。
(七)强化对执法监管工作的保障。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法监管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稳定执法机构人员队伍,确保执法编制主要用在执法工作上。要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邬骏跃、刘震
联系方式:0574-89189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