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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甬民发〔2024〕90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4-10-21 1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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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4-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若干举措》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若干举措

    为建立健全民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管改革,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执法监管工作水平,夯实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举措。

    一、建立民政特色的事前预防机制

    1.完善行政审批流程。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环节须同步考虑监管要求,加强不同环节监管信息的共享利用,对不具备监管条件或监管暂时无法覆盖的事项应依法暂缓审批,形成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环节的审管联动工作机制。

    2.加强行政合规指导。发布并动态更新社会组织、慈善募捐等民政领域行政合规指引,将释法说理融入执法监管实践之中,助力改善营商环境。落实“谁监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对民政重要法规政策、重要行政决定、重要执法活动的经常性普法宣传。开展“法润民政 服务民生”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活动,注重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挖掘,定期发布民政领域涉法涉诉典型案例。

    二、构建民政系统执法监管闭环

    3.建立主动发起执法监管协作工作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内部主动发起执法监管协作机制。业务处(科)室发起的检查等监管活动,由业务处(科)室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执法机构积极配合;由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执法监管,业务处(科)室大力配合。紧急任务应根据预案,加强任务发起与接收环节的协同,建立一体联动的工作机制。

    4.建立执法监管线索流转机制。建立系统内部线索发现移送、问题查处和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线索,由业务处(科)室与执法机构共同研判。由业务处(科)室掌握并符合移交立案条件的,由业务处(科)室将违法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开展初步核查,并将是否立案及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业务处(科)室;由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及执法机构掌握的线索,执法机构应及时将办案进展及处理情况通报业务处(科)室。

    5.建立重大和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法制处(科)室、执法机构与业务处(科)室的会商机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集体研究,重点解决是否立案、案件处理定性等问题。业务处(科)室与执法机构根据会商结果决定采取具体措施。

    6.推进执法监管方式创新。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遵循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探索首违免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避免小过重罚等畸轻畸重现象。按照繁简分流、简案快办要求,快速处理民政领域各类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加快推进民政执法监管领域数字化改革,实施“亮码”检查,提升“互联网+执法”应用水平。

    三、提高执法监管规范化水平

    7.推动规范执法。从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动态更新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合规。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和结果合法、公平、公正。探索运用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完善民政执法程序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8.强化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一般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制机构、办案机构应明确职责分工,法制审核人员不参加办案。

    9.加强协调联动。建立跨区域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对于重大或基层民政部门协调不能的案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请市民政部门协调或由上级民政部门协调处理,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执法监管工作格局。建立跨层级的执法监管工作交流机制,健全全市民政执法联络员制度,提高用执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完善跨部门的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10.推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事项编码、基础流程、法律文书、处罚裁量、执法公示等方面执法监管标准,探索“标准化”执法。编制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和执法流程图,制定执法风险防范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处置相关办法。

    四、完善执法监管评价机制

    11.加强执法监管指导。加强对执法监管工作的指导,重点纠正应立案未立案、处罚不规范等情况,对于因执法监管缺位越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通过政策培训、问题研讨、典型案例观摩、联合办案等方式,提升基层民政执法监管能力。

    12.强化执法监管考核。将行政监管事项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业务处(科)室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将执法质量、执法数量纳入对区(县、市)民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13.推进行风监督。探索执法监管行风监督制度,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民政执法热点难点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开展专项监督。逐步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情况社会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书面通报等形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14.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制定民政执法监管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对执法监管人员在依法履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切实保护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执法监管人员。

    五、深化“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

    15.重塑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对民政监管对象的监管,依照职责边界受理投诉、举报,履行现场核实、督促整改、案件移送等职责。完善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运行机制,确保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有效处理、保留的事项依法妥善查处。

    16.履行事中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执法监管计划,明确重点专项任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以执法监管“一件事”为切入口,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检查、即时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对需要立案的划转事项,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减少行政检查频次,进一步提高监管措施质效。

    17.健全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健全民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网络,完善案件移交、协查协办、抄告抄送、联合会商等衔接机制。持续完善社会组织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抄告、征询告知、监督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殡葬管理、地名管理等领域综合监管事项的业务互动,各地每年跨部门行政检查活动不少于2次。

    六、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

    18.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民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市级95%以上),执法保障服务处室(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一线执法工作经验,专职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到2025年底,执法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达到80%以上,区(县、市)民政执法保障服务科室(中心)力争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

    19.注重执法实战练兵。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交叉检查、比武练兵、案例讨论等活动,加强业务沟通交流,培养一批执法能手。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集中式法治或执法主题培训,对执法能力相对不足的区(县、市)开展重点帮扶指导,加快补强执法监管工作短板。

    七、强化对执法监管工作的保障

    20.加强支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法监管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稳定执法机构人员队伍,确保执法编制主要用在执法工作上。要将执法监管办案专项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加大技术设备投入,改善执法条件。要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民政执法监管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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