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制定《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通知》明确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三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领取低保金后仍有生活困难的支出。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
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和标准:居家老年人,重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中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按低保家庭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二、认定与复核。《通知》明确三项补贴认定方式。其中低保老年人依托省大救助系统认定,无需申请。其他对象由本人或代办人申请,经自理能力评估确定补贴名单和标准。新增补贴对象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从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用电子积分的形式,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偏远山区海岛或暂无条件以电子积分形式发放的地区,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可以货币形式发放。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保障家庭银行帐户中。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在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中选择一项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既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在两项待遇中选择一项享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明确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民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邬骏跃、郑栩
联系方式:0574-89189342
政策原文: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