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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4-09-30 17: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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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4-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4.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补贴每小时25元的折算价,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其中,居家老年人,重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中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按低保家庭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养老护理补贴每小时25元的折算价,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依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148号)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通过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老年人自理能力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评估。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偏远山区海岛等难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可以货币形式发放。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保障家庭银行卡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在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中选择一项享受。

    (二)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四)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五)既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在两项待遇中选择一项享受。

    (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县、市)财政承担70%;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其他生活救助预算编制。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做好202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期间的政策衔接工作。《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低保家庭老年人部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2〕111号)、《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办法(试行)》、(甬民发〔2013〕79号)《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甬民发〔2013〕80号)同时废止,《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148号)涉及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