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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25〕36号)
  • 来源: 市民政局
  • 时间:2025-04-11 09:01:02
  • 阅读: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5-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市民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收留、抚养工作,推进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县两级设立的,为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选择最优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权利。

    (三)隐私保密原则。杜绝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精准服务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差异,提供个别化服务以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需求。

    第二章  临时监护服务管理

    第一节  服务主体

    第四条  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二节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一)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三)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四)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五)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服务期限

    第六条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节  服务流程与要求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临时监护情形发生地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第八条  申请与接收

    (一)辖区妇儿工委办、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临时监护申请,申请临时监护对象的受教育等权利应依法保障、妥善处置。

    经评估,符合临时监护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通知书》(附件1),告知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具体职责。

    (二)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并与委托方签订《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协议(县级)》(样本)(附件2)。

    (三)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登记表》(附件3),并做好资料审核及留档等手续。

    (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提供临时照料条件的,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同意,可将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至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由其提供临时照料,并签订《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市级)》(样本)(附件4)。

    (五)对确需应急安置的未成年人,可先进行临时照料,协议签订及登记手续后补。

    第九条  照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安排人员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其中女童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定期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阶段性服务记录表》(附件5)。

    第十条  终止与交接

    (一)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发生改变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与委托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回登记表》(附件6)。

    (二)对转为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十一条  回访

    对监护恢复的未成年人要视情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定期跟踪回访,其中第五条(一)(二)情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月至少回访1次,(三)(四)(五)(六)情形的前3个月每月至少回访2次,后3个月每月至少回访1次,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回访记录表》(附件7)。发现监护风险时,应依法履行强制报告。

    第十二条  归档

    (一)建立完善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并及时录入浙里护苗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做好动态更新。

    (二)服务过程相关记录照片、影音、报告、文件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三)档案保存按档案保管年限确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解释,于2025年6月1日施行。


    附件:1.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通知书

       2.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协议(县级)(样本)

       3.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登记表

       4.未成年人委托照料协议(市级)(样本)

       5.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阶段性服务记录表

       6.临时监护未成年人送回登记表

       7.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回访记录表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