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总体工作部署,我市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1+8+X”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让全市困难群众实现“弱有众扶”品质优享。为进一步激励我市广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放下包袱、勇于担当,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市民政局制定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办法(试行)》,明确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因非主观因素导致的失误而被追责,大力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依规履职、高效干事,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
3.《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4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宁波市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办法(试行)》共8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原则要求、尽职免责适用情形、不予免责情形及认定程序等。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社会救助尽职免责的定义。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是指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依规履职尽责,但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且未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时,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2.明确了尽职免责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3.明确了尽职免责的原则要求。尽职免责应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并坚持兜底保障、应救尽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净化环境;及时补救、纠正偏差四项原则。
4.明确了15种尽职免责适用情形。从社会救助经办环节,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环节,救助待遇服务环节,其他救助环节等四方面梳理明确了社会救助全经办流程中的免责情形。
5.明确了7种不予免责的情形。具体为未按规定公示审批的、未及时停止救助的、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举报投诉的、消极应对申请的、未能“应保尽保”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
6.明确了尽职免责认定程序。认为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由工作人员本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有关单位开展认定。完成认定后,由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报告,并书面报当地或驻在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结果反馈给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存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辖各区(县、市)和功能区。民政部门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发放等帮扶事项,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问题解答
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经办人员面临救助对象信息申报不主动、社会家庭关系复杂、经济核对数据不健全等实际困难,容易出现工作失误等情形,对于追责问责有较大的心理负担。为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基本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同时积极回应广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呼声,切实减轻其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有必要在市级层面出台一个指导性办法,科学、精准地把握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情形,明确认定处理程序,有效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为担当者担当。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孙骏、殷勇山
联系方式:0574-8918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