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5-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道路命名流程,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效能,现将《宁波市城乡道路命名流程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城乡道路命名流程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道路命名流程,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仅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道路(含桥梁、隧道,下略)和乡村道路(含桥梁,下略)名称的命名工作。
第三条 城镇道路指城镇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第四条 乡村道路指村庄(村民聚居区)内部的公用道路及外部连接道路。
第五条 城镇道路命名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总平图(证明道路合法性);
(二)宁波市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表;
(三)道路示意图及地理位置说明。
(四)当无法出具材料(一)时,申报单位可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替代: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总平图或标明该道路用地性质的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2.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并盖章的情况说明(市辖区的,提供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并盖章的情况说明;县(市)的,提供由道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盖章的情况说明);3.立项批文;4.涉及该道路建设的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第六条 城镇道路命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城镇道路,有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无建设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市辖区的城镇道路由区民政部门初审,经市民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市)的城镇道路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区(县、市)城镇道路的命名,由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区(县、市)民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按流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乡村道路命名申请材料:
(一)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决议,及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的道路命名公示材料照片;
(二)宁波市乡村道路(桥梁)命名(更名)表;
(三)道路示意图及地理位置说明。
第八条 乡村道路命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询区(县、市)民政部门意见后,县(市)内的乡村道路,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内的乡村道路,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跨村道路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所涉村(居)民委员会共同提出申请,按流程报批。
第十条 城乡道路更名应当严格控制,确需更名的,应当按照道路命名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城乡道路命名、更名后,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浙江省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备案。
第十二条 城乡道路名称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